2010年文物“春拍”即将拉开帷幕,但一桩拍卖纠纷暴露出的拍卖“推手”,让“春拍”平添一丝“倒春寒”
一场拍卖引发的佣金官司
上海重元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文物艺术品拍卖和文物艺术品市场投资的民营企业。2009年2月,这家公司为举办春季大型艺术品拍卖会,别出心裁地为拍卖会冠名“海上旧梦”,并特邀沪上书画收藏家马先生及旅美书画收藏家凌先生担任拍卖会特别顾问,并要求他们携各自的藏品参拍。公司方面分别与之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书。
同年4月1日,拍卖会正式开拍,马先生以竞买人身份参加了竞拍,分别拍得凌先生委托拍卖的张大千、唐云、贺天健等名家书画作品四幅,总价款271.3万元。马先生在拍卖会现场签署了上述拍品的成交确认书,确认书上除了载明拍品名称、成交价格外,还约定买受人同意按《拍卖规则》载明的成交价的12%支付佣金,在成交日起7日内一并付清。由于委托人和竞买人实际上是自己人,马先生自以为相安无事。
孰料,几个月后的一天,他却意外地收到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发来的起诉状副本和开庭通知,原来是“重元公司”把他告上法庭。
诉状上称,马先生无故拖欠拍卖佣金,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按约支付佣金及利息损失30余万元。为支持自己的主张,“重元公司”向法庭递交了《拍卖规则》、竞买登记单、成交确认书、拍卖现场录像资料等证据。
一份清单下的拍卖“推手”
法庭上,被告马先生辩称,“海上旧梦拍卖会”是原、被告共同策划的,自己作为被告,本来是原告蓄意安排的举牌人,为拍卖现场营造热闹气氛,并非真正的竞买人。
除了涉案的四幅书画拍品,他还拍下了自己委托拍卖的“枣红皮籽玉摆件”、“清镶红宝石鎏金龙纹一等银质大佩章”、“民国镶红宝石珍珠嘉禾二等银质大佩章”、“白玉大籽料摆件”等藏品。但拍卖会结束后都已物归原主,并没有真实的拍卖交易。因此,他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为支持自己的抗辩理由,马先生向法庭递交了委托拍卖合同书、卖家清单、买家结算单等证据。
其中的一份证据,竟然是由原告工作人员书写的“内定举牌价格清单”。在庭审中,被告和证人都坦陈,拍卖以低价开始是为了吸引人气,然后在达到内定价格后放手。如果没有真正的竞拍者以高价竞拍,公司会安排自己人举牌或者由委托人本人举牌拍下,而无需承担任何佣金和其他费用。当时现场气氛低迷,由于害怕低价成交,所以委托人不得已拍下了自己的藏品。
规范行业终结“拍卖梦”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原告在自己制定的《拍卖规则》中也规定,竞买人参加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牌号前交纳保证金。但纵观整个拍卖过程,原告不仅明知而且实际参与了虚假交易,存在恶意串通,侵犯了其他竞买人的合法权益,故该拍卖行为应属无效。据此,判决原告向被告主张佣金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日前向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加强对拍卖企业监督管理,建立拍卖企业诚信审查和考核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提高从业人员执业水平与法律意识,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信用考核;制定相应的行规行约,完善责任追究机制。